自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“坚持政治建警 全面从严治警”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,交管支队紧紧围绕市委、政府和市公安局党委关于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,始终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打造平安乌兰察布“民生警务”战略升级版的一项中心工作,精准对焦,持续发力,针对外埠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,即:外籍驾驶人驾驶外埠车辆,造成了交通违法,但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事故隐患,经交通警察现场纠正后能够及时予以改正的,对五大类35种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教育为主,免于处罚。主要内容是:
一、交通标志标线类
1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;
2、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;
3、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;
4、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;
5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的;
6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的;
7、机动车临时停放,不妨碍其他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或虽有妨碍但经纠正能够及时驶离的;
8、由于不熟悉我市道路状况,违反单行线、禁行路段(包括时间和车型限行路段)、禁止左(右)转弯规定的;
9、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,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;
10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,在人行横道、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;
二、涉牌涉证类
11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;
12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;
13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;
14、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;
15、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;
16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;
17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;
18、小型汽车检验有效期超过一周以内的;
19、小型汽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超过有效期三天以内的;
20、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号牌;
21、未按规定使用号牌架或固封螺丝的;
22、车辆放大号不清晰、反光标识粘贴不完整的;
23、因雨雪天气、道路条件等客观原因,没有及时清洗车辆,导致机动车标识及号牌被泥浆、冰雪遮挡,或者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或放大号识别的;
三、车辆安全设施类
24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;
25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;
四、行车安全类
26、车厢、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;
27、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;
28、驾车时有吸烟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;
29、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;
30、机动车载货长度、宽度、高度超过规定的;
31、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、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;
五、其他类
32、不按规定倒车的;
33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;
34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,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;
35、驾驶小型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km/h的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%以下的。
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交管支队,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盼,强力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稳创安、规范执法和高效服务的能力,全力打造乌兰察布“开放发展新高地”。 (德力芳 陈集慧 报道)